第(3/3)页 想了一下,陈济生又说道: “我会批准你们对他们实施安保监视,但特别法——不行。” 安保监视就是针对特殊对象的全方面监视,只有检察官才能够批准,警察局并没有这个权力。 这也意味着,一旦他们出现,就会受到全方面监视、跟踪。 张国栋的下颌线条绷紧了,但最终只是点了点头,可仍然不放弃的问道: “真的不行吗?” 特别法是他最后的筹码了,事实上,这也是执法部门最大的依仗。正是靠着特别法,他们确保了社会安全,但……必须要有证据,比如说某位帮会大佬,只要有情报证明,他是帮会头目,既然是没有他直接犯罪的证据,也可以援引《治安特别法》第13条,直接将其逮捕。 “这样,你加强布控,尽可能的掌握他们的行踪,只要有足够证据表明他们的行为危害社会安全,而且确实是团伙犯罪,到时候我就会提交申请,走正常程序。” 陈济生回到座位,看着对方说道: “在此期间,别做任何出格的事,明白吗?” 第13条是极其可怕的一个条款,也正因为可怕,所以适用极其苛刻,不仅需要内务部长签字才能实施,更重要的是证据。 虽然说三人以上就可以视为团伙,视为有组织犯罪,但是警方需要首先证明对方是犯罪团伙。 没有直接证据,检察官不会向内务部申请,而内务部长也不会签署命令。 这么做恰恰是为了保护普通人。 要不然万一发生滥用第十三条,最后受到伤害的肯定是普通百姓。 所以,很多东西都是双刃剑。 无论是SEA第46条,还是掸邦的第十三条,它们的宗旨为了保护百姓,而不是让让执法机关有随意逮捕的特权。 所以,最关键的就是证据。 “我明白了,我会收集证据的,如果有了证据,可以证明他们是有组织犯罪团伙的话……” “我会第一时间呈请内务部!” “好!” 他转身离开时,陈济生注意到他的衬衫背后有一大片汗渍。 办公室门关上后,陈济生又一次,翻阅了面前的卷宗,作为检察官的他,虽然嘴上说着,这个案子没有铁证,但是事实上,他相信警方的判断。 有时候,办案是需要直觉的。 翻阅了这份卷宗的时候,看着其中的一些证物,随后拿起其中一张照片,然后,眉头紧锁,自言自语道: “似乎有铁证啊!” 嘴上这么说着,他就立刻拨通了技术科的电话。 “小周,帮我调取一下金店连环抢劫案的证物。” 他停顿了一下,说道: “还有,查查高院那边收到长安传来的去年的法例通报了吗?“ 挂掉电话,陈济生重新翻开那份被驳回的卷宗。法律必须被严格遵守,这一点他是毫不妥协的,毕竟今天为了正义在法律上进行妥协,那么明天就会为了一已私利践踏法律。 但或许,只是或许,这次他能找到既不违背法律原则又能阻止犯罪的方法。 窗外的阳光已经移到了他的桌角,盯着卷宗上那个“不予起诉”的蓝色印章。陈济生拿起钢笔,直接划了一个横线…… 第(3/3)页